工伤认定及待遇办理指南

作者: 时间:2025-04-01 点击数:

一、工伤办理流程

(一)教职工发生工伤

1.教职工应及时做好现场视频采证;

2.治疗时需注意与工伤相关的费用不按普通医疗报销,门诊、住院费用不用社保卡(医保卡)结算,凭发票等相关材料按程序报销。

(二)申请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教职工应在发生工伤的20日内,将认定材料交至人事处劳资社保科(行政楼412办公室),并签署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由人事处前往社保局办理工伤认定。

超过20天造成工伤认定未及时办理的,一切后果由教职工本人承担。

2.教职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填写后通过OA发送给吴双老师);

(2)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发生工伤时的监控视频或者两名证人的证言(若无视频资料,需提交无视频情况说明;证人证言模板见附件2);

(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

(5)住院需提供出院证明原件(骨折以上损伤同时提供CT报告单或DR报告单;若申请时受伤职工未出院,须后续补交);

(6)教职工受伤当月考勤表;

(7)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原件、受伤教职工居住证明、受伤教职工居住地到单位的交通路线图;

(8)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三)办理工伤认定

人事处根据社保局的要求,为教职工办理工伤认定。社保局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后,人事处将通知教职工到行政楼412办公室领取。

(四)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认定为工伤的,教职工应及时办理工伤待遇申领。所需材料如下:

1.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材料清单

(1)《四川省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见附件3);

(2)门诊诊断证明原件;

(3)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4)门诊处方,需加盖医院鲜章;

(5)与发票对应的门诊医疗费用清单原件(无门诊处方时需提供此项);

(6)门诊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2.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材料清单

(1)《四川省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与门诊费用一起申报);

(2)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3)与发票对应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原件;

(4)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

(5)住院期间的全套病历档案;

(6)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或转诊转院就医申请表;

(7)使用植入人体材料、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的还应当提供产品说明书或合格证;

(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相关赔付明细(属于交通事故等涉及第三方赔偿的)。

(五)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申领

如教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

1)教职工需携带以下材料

身份证、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全套病历(需加盖医院鲜章)、一寸照片。

2)宜宾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地址及联系电话

叙州区南广路205号(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肿瘤院区街对面)。

鉴定前需先和宜宾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预约时间,服务咨询电话:0831-51030200831-5103022

2.待遇申领

根据鉴定结果,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到十级的教职工,可向社保局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所需材料如下:

(1)四川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见附件4);

(2)社保卡复印件正、反面(需开通金融功能);

(3)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

二、工伤认定情形

(一)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附件: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 证人证言模板

3. 四川省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

4. 四川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5. 工伤认定及待遇办理流程图


宜宾学院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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