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劳动纪律,强化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秩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处是学校劳动纪律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各学院(部)、部门是本部门劳动纪律管理、考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部门教职工的出勤、履职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学校成立劳动纪律督查工作组,由人事处、机关党委、院工会等职能部门组成,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各部门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教职工。
第二章 劳动纪律与规范
第四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业务知识;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一)专任教师应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育人、社会服务等工作,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廉洁从教;按时参加学校和本部门组织的政治学习、会议,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平台建设、各类评估,以及党支部、工会、公益活动等集体活动。
(二)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等实行坐班制度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业务、服务、公益事业等工作,廉洁自律。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旷工;不得在上班时间炒股、玩网络电子游戏、上网购物、打牌、下棋、打麻将等与工作不相关的事情。
(三)教职工因公、因事、因病等原因不能按时到岗上班,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四)教职工校外兼职,按宜宾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考勤办法与要求
第五条 各学院(部)、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工作的责任人,各部门须指定专人作为考勤员负责本部门教职工出勤情况的登记、汇总、报送等工作。每学期开学第一天将本部门教职工返校报到情况报人事处;开学后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上月教职工旷工等影响工资发放的特殊情况报人事处;每月15日前将上月教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的《宜宾学院教职工考勤表》报人事处备案,同时做好考勤材料的档案留存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的考勤工作必须真实、准确,实事求是。对各种不在岗的情况(包括事假、病假、旷工、攻读博士和博士后、外出进修学习等)应据实填报。
第七条 教职工考勤结果是教职工评优评先、职务晋升和发放工资的重要依据;各部门的劳动纪律检查结果与部门考核、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挂钩。
第四章 请、销假制度
第八条 事前请假。教职工请假须提前在学校OA系统办理请假手续,写明请假类别、请假事由及期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因突发情况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需先向部门负责人电话报告有关事项,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九条 事后销假。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并在学校OA系统办理销假手续,请假3天(含)以内的备案性销假,超过3天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确认。
第十条 及时续假。教职工请假期满确需续假,须在原假期期满之前及时提出续假申请,按规定报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应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
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按学校党委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请假的相关规定执行。除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外的教职工请假,具体审批权限见下表:
教职工请假审批权限一览表
请假天数(天) | 审批权限 |
请假天数≤10 | 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学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
10<请假天数≤20 | 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学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
请假天数>20 | 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学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人事处同意后,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
产假,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学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十二条 出国出境、外出进修学习者须完成学校关于出国出境、进修学习相关文件规定的手续后,再按请假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教职工请假期间,应积极配合相应部门统筹安排好相关工作,不得因请假导致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第五章 请假类别及期限规定
第十四条 产假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性教职工产假为158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女性教职工难产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5年)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性教职工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证明增加1个月产假。最终的产假天数由后勤管理处医政科根据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予以确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凭医院证明,女性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五条 育儿假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子女3周岁以下的教职工,可凭子女出生证明,每年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多个未满3周岁子女的,不按子女数量累计计算。累计10天的育儿假每年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多次享受,具体由教职工与所在部门协商。
第十六条 护理假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该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凭生育情况证明,男性教职工可在子女出生后第1个月内享受20天的护理假。
根据《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教职工父母(原则上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凭父母住院证明和独生子女证明,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5天的护理假,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7天的护理假。
第十七条 婚、丧假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川人福〔1993〕3号)规定,教职工本人结婚时,凭结婚证,可请5个工作日的婚假。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川人福〔1993〕4号)规定,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病假
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依据教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校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校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含)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校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含)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含)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含)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含)以上的为24个月。
(三)医疗期按累计病休时间计算: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3天(含)以内的须提供二级乙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假超过3天的须提供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应注明病情、诊断结论以及建议休息天数,并经主治医师签字,加盖医院公章。对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教职工,病假超过规定的医疗期时,所在部门须通知本人重新提供所有的病情材料,包括病假证明、诊断证明、检查或检验报告、购买医药的票据、病历材料等。
第十九条 事假
学校已实行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及寒暑假制度,教职工办理私人事务原则上应利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及寒暑假。凡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须有正当的请假理由,基于同一事由的不得分段请假。
当月连续事假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每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探亲假
学校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教职工应在寒暑假休假期间安排探亲。
第二十一条 公假
教职工经批准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的,可请公假,请假天数根据公务活动日程确定。
第六章 请假待遇
第二十二条 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超过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时间的,须按事假程序签批,并执行事假待遇。
第二十三条 婚、丧假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川人福〔1993〕3号)、《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川人福〔1993〕4号)文件规定,教职工在规定的婚、丧假期间,本人工资照发。途中的路程费,全部由教职工本人自理。
超过婚、丧假时间的,须按事假程序签批,并执行事假待遇。
第二十四条 病假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
(一)病假在2个月(含)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93年工改保留补贴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含)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93年工改保留补贴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含)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93年工改保留补贴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含)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93年工改保留补贴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同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6号),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四)试用期、见习期教职工的病假待遇,分别以试用期、见习期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第二十五条 事假
(一)当月累计事假5个工作日(含)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正常发放。
(二)当月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至10个工作日(含)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正常发放,扣发半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扣减由所在部门按其分配方案执行。
(三)当月累计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至20个工作日(含)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正常发放,扣发1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扣减由所在部门按其分配方案执行。
(四)每学期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正常发放,扣发6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扣减由所在部门按其分配方案执行。
第二十六条 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未婚教职工探望省外父母和已婚教职工探望省外配偶的,可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已婚教职工每4年可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据实报销。
往返路费原则上按公共汽车、火车(二等座及以下)、轮船(不含旅游船)等普通交通工具的票价报销,如所乘坐的飞机等其他交通工具的票价低于同时段普通交通工具的,需提供同时段普通交通工具票价的截图,据实报销。
第二十七条 公假
公假期间,除与学校另有约定外,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七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学校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视情节轻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上班时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的;
(二)准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经查明请假理由属欺骗性质,编造虚假情况或假证明的;
(四)拒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不按期到岗履职的;
(五)坐班人员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六)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业务活动等集体活动和组织生活者,每次按旷工1天计算;
(七)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境),或外出学习人员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出国(境)期满未办理延期审批手续、逾期未归的;
(八)辞职获批前擅自离职离岗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旷工情形。
教职工当月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含)以内的,由所在部门根据分配方案确定当月应发绩效工资的扣减额度;当月累计旷工超过2个工作日至4个工作日(含)以内的,扣发当月应发绩效工资;当月累计旷工超过4个工作日的,停发当月所有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给予相应处分后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终止人事(劳动)关系。
第三十条 教职工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因教职工个人过失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赔偿学校损失,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扣发绩效工资。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违反教学纪律,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动纪律督查工作组不定期抽查各部门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凡抽查到的违纪人员不得参加当年的评优评先,情节严重的学校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与当年年度考核的评优,并按规定扣减该部门的考核得分,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处理。
(一)对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情况包庇纵容、弄虚作假、谎报漏报的。
(二)因失察、拖延、推诿致使本部门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三)滥用职权对本部门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因工作态度或工作能力等原因不认真履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与其进行约谈,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学校人事处组织约谈,并要求整改;仍不能整改到位的,学校可调整其工作岗位。拒不调整岗位或调岗后仍不能认真履职的,学校责令其待岗,待岗期为6个月,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教职工可自费参加相关培训,自行联系工作岗位,待岗期满仍不能上岗履职的,学校将与其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终止人事(劳动)关系。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医疗期工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新聘用的教职工在试用期间请假1个月及以上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请假天数为连续计算。病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期间如遇寒暑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等休息日的,休息日不作扣除处理(即寒暑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等休息日计算为请假天数);但事假、婚丧假期间,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应扣除。
第三十八条 根据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扣发的教职工绩效工资,由相关部门在二次分配中进行再分配。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部)、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宜宾学院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的暂行规定》(修订)(宜学院人〔2019〕63号)和《宜宾学院请假管理实施办法》(宜学院人〔2021〕4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制订,国家和四川省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