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指南

作者: 时间:2026-03-12 点击数: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学校为我校在职教职工购买了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为方便教职工了解医保报销相关政策,特制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指南。

一、基本医疗保险

(一)缴费基数与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缴费基数根据教职工上年度收入水平确定,缴费比例见表1

1 缴费比例

类别

比例

说明

单位

6.9%

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个人

2%

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资金来源

1. 在职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

2.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目前每月划入金额为108.57元。

(三)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1.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2.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4. 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其个人账户资金随之转移。

(四)报销标准

2 门诊费用报销说明表

医疗机构

级别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二级及以下

200

150

60%

70%

三级

200

150

50%

60%

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在职职工1200元,退休人员1600元。

3 住院费用报销说明表

医疗机构

级别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一级、未定级

200

150

85%

90%

二级

400

300

83%

88%

三级

600

500

80%

85%

全年累计最高支付额(不含生育津贴):30万元

1. 起付线累计计算;

2. 报销金额为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之后,剩余的医疗费用按相应比例报销,非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3. 参保职工在宜宾市以外其他统筹区就诊或购药时,职工门诊统筹起付线、报销比例、基金支付限额等,执行宜宾市标准;

4. 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医保关系在职转退休,从享受医保退休待遇起,为其调整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待遇,参保人员退休当年门诊统筹费用累计计算,不得超过退休人员年度支付限额;

5. 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在当年度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不能转让他人使用。

二、补充医疗保险

(一)缴费比例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按规定缴纳,缴费比例为0.4%

(二)报销标准

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主要包括普通住院、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等就医类型的个人自付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4 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说明表

医疗费用范围

报销比例(%

1500元(起付线)及以下

0%

15005000

50%

500010000

70%

10000元以上

90%

宜宾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退休人员报销比例比在职人员多5%

三、其他事宜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人事处官网文件《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宾学院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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