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情况
1. 未婚教职工可每年报销一次探望省外父母的往返路费;
2. 已婚教职工可每年报销一次探望省外配偶的往返路费(从结婚次年开始计算);
3. 已婚教职工可每4年报销一次探望省外父母的往返路费(从结婚次年开始计算)。
二、报销标准
(一)报销比例规定
未婚教职工每年探望省外父母和已婚教职工每年探望省外配偶的,可全额报销往返路费;已婚教职工每4年探望省外父母的,可报销往返路费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薪级工资)30%的部分。
(二)交通工具要求
1. 乘坐火车的,一律报硬席座位费;
2. 乘坐长途公共汽车的,据实报销;
3. 乘坐动车和高铁的,最高按二等座报销;
4. 教职工探亲原则上不得报销飞机票,如乘坐的飞机票价低于同时段普通交通工具的,需提供同时段普通交通工具票价的截图,据实报销;
5. 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交通工具票价据实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教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三、报销程序
(一)准备报销材料
1. 填写《宜宾学院探亲情况证明》(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2. 准备交通工具发票;
3. 乘坐飞机的,准备飞机票,并额外提供同一时段火车/汽车/动车票价截图。
(二)线上预约申请
1. 登录智慧校园—财务管理系统,申请报销单;
2. 业务大类:非科研境内差旅业务;
3. 报销项目编号:407-14000002-001;
4. 项目名称:福利费-探亲费;
5. 项目负责人:罗显康。
(三)现场审核
携财务报销单及所需材料到人事处412办公室审核。
四、其他事项
1. 教职工应在寒暑假休假期间安排探亲。
2. 当年产生的探亲路费应在当年内报销,超过规定时间的,原则上不再补报。
附件:宜宾学院探亲情况证明
人事处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