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请(销)假办理指南

作者: 时间:2026-02-03 点击数:

一、请假类别及注意事项

 

 请假

 类别

       请假期限

 证明材料

         请假待遇

 产 假

 

产假为188天;

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及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30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增加1个月产假;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预产期前15天可提前预请产假。

医院证明;

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证明。

产假视为出勤,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不重复享受。超过规定时间的,须按事假程序签批,并执行事假待遇。

 

 育儿假

子女3周岁以下的教职工,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在子女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每年享受累计10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有多个未满3周岁子女的,不按子女数量累计计算;

每周岁内的育儿假不能结转到下一周岁休。

子女出生证明

育儿假视为出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超过规定时间的,须按事假程序签批,并执行事假待遇。

 护理假

 

男性教职工可在子女出生后享受30天的护理假,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叠加计算护理假。

教职工父母(原则上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5天的护理假,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7天的护理假。

医院证明;

独生子女证明。

 

护理假视为出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超过规定时间的,须按事假程序签批,并执行事假待遇。

 婚 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享受20天婚假。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5天。

婚假原则上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休完。

结婚证

 

婚假视为出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超过规定时间的,须按事假程序签批,并执行事假待遇。

 丧 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丧假期间,本人工资照发。超过规定时间的,须按事假程序签批,并执行事假待遇。

 病 假

请假天数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建议休息天数确定。

1.病假3天(含)以内的须提供二级乙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2.病假超过3天的须提供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

3.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应注明病情、诊断结论以及建议休息天数,并经主治医师签字,加盖医院公章。

1.病假在2个月(含)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93年工改保留补贴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含)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93年工改保留补贴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含)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93年工改保留补贴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含)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93年工改保留补贴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同时,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4.试用期、见习期教职工的病假待遇,分别以试用期、见习期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事 假

当月连续事假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每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当月累计事假5个工作日(含)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正常发放。

2.当月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至10个工作日(含)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正常发放,扣发半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扣减由所在部门按其分配方案执行。

3.当月累计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至20个工作日(含)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正常发放,扣发1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扣减由所在部门按其分配方案执行。

4.每学期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正常发放,扣发6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扣减由所在部门按其分配方案执行。

 探亲假

学校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教职工应在寒暑假休假期间安排探亲。

 

本人工资照发,按规定报销探亲路费。

 公 假

请假天数根据公务活动日程确定。

属于培训的,需提供培训通知。

公假期间,除与学校另有约定外,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注意事项:教职工请休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婚假及长期病假等,须提前向所在部门报备,配合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教育教学工作不受影响。对因请假干扰正常工作或拒不配合的,学校将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办理流程

(一)常规请(销)假流程

(二)产假请(销)假流程

说明:处科级干部产假期满后应及时在OA系统“协同工作”中新建销假流程,写明到岗日期,并在附件中上传产假证明。销假流程如下:发起者—部门负责人审批(需签署情况属实意见)—人事处汪琴琴。

 

                   人事处

                                                                                                         202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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