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假类别及注意事项
请假 类别 | 请假期限 | 证明材料 | 请假待遇 |
产 假 | 产假为188天; 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及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30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增加1个月产假;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预产期前15天可提前预请产假。 | 医院证明; 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证明。 | 产假视为出勤,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不重复享受。超过规定时间的,须按事假程序签批,并执行事假待遇。 |
育儿假 | 子女3周岁以下的教职工,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在子女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每年享受累计10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有多个未满3周岁子女的,不按子女数量累计计算; 每周岁内的育儿假不能结转到下一周岁休。 | 子女出生证明 | 育儿假视为出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超过规定时间的,须按事假程序签批,并执行事假待遇。 |
护理假 | 男性教职工可在子女出生后享受30天的护理假,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叠加计算护理假。 教职工父母(原则上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5天的护理假,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7天的护理假。 | 医院证明; 独生子女证明。 | 护理假视为出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超过规定时间的,须按事假程序签批,并执行事假待遇。 |
婚 假 |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享受20天婚假。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5天。 婚假原则上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休完。 | 结婚证 | 婚假视为出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超过规定时间的,须按事假程序签批,并执行事假待遇。 |
丧 假 |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 | 丧假期间,本人工资照发。超过规定时间的,须按事假程序签批,并执行事假待遇。 |
病 假 | 请假天数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建议休息天数确定。 | 1.病假3天(含)以内的须提供二级乙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2.病假超过3天的须提供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 3.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应注明病情、诊断结论以及建议休息天数,并经主治医师签字,加盖医院公章。 | 1.病假在2个月(含)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93年工改保留补贴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含)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93年工改保留补贴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含)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93年工改保留补贴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含)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93年工改保留补贴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同时,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4.试用期、见习期教职工的病假待遇,分别以试用期、见习期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
事 假 | 当月连续事假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每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 1.当月累计事假5个工作日(含)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正常发放。 2.当月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至10个工作日(含)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正常发放,扣发半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扣减由所在部门按其分配方案执行。 3.当月累计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至20个工作日(含)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正常发放,扣发1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扣减由所在部门按其分配方案执行。 4.每学期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正常发放,扣发6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扣减由所在部门按其分配方案执行。 |
探亲假 | 学校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教职工应在寒暑假休假期间安排探亲。 | | 本人工资照发,按规定报销探亲路费。 |
公 假 | 请假天数根据公务活动日程确定。 | 属于培训的,需提供培训通知。 | 公假期间,除与学校另有约定外,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注意事项:教职工请休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婚假及长期病假等,须提前向所在部门报备,配合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教育教学工作不受影响。对因请假干扰正常工作或拒不配合的,学校将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办理流程
(一)常规请(销)假流程

(二)产假请(销)假流程

说明:处科级干部产假期满后应及时在OA系统“协同工作”中新建销假流程,写明到岗日期,并在附件中上传产假证明。销假流程如下:发起者—部门负责人审批(需签署情况属实意见)—人事处汪琴琴。
人事处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