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9-22 点击数:

宜宾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编教职工及学校聘用人员。学校正副处级干部按中共宜宾学院委员会《关于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校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照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因私事出国(境):
(一)出国(境)旅游。
(二)因病确需到国(境)外治病(需提供正规的诊断证明),本人直系亲属病重或去世需出国(境)探望或处理后事。
(三)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需探亲,本人是港、澳、台、侨胞需出国(境)探亲。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四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宜宾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报表》(一式两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留存;申报需说明事由、出国或出境地点及时间等,参加由旅行社组织的出国或出境旅游的,还需提交旅行社相关资料及本人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二)《宜宾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三)教职工所持因私护照(复印件一份,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留存)
第五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签批程序:
(一)申请人在国际交流合作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宜宾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报表》和《宜宾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二)申请人所在的二级学院和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申请人所填表格内容真实性和工作安排等,签署是否同意的明确意见。
(三)国际交流合作处和保卫处负责人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是否同意的明确意见。
(四)保密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对学校涉密人员的审核,签署是否同意的明确意见,同时进行保密教育。
(五)学校分管领导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批,并签字。
第六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需证明其收入的,由人事处负责出具。涉及需要学校出具其他有关资料的,在办理完结审批手续后,由院长办公室出具。
第七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对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行前教育。
第八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应安排在节假日,非节假日期间因私出国(境)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回国后的三日内向所在部门报到销假。
第十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严格遵照学校审批的时间,原则上不允许延期。未经批准出国(境)或逾期不归者,将按照学校职工考勤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以前下发文件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
附件: 1.《宜宾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报表 》
       2.《宜宾学院教师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主办:宜宾学院 承办:宜宾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联系电话:0831-3530986,Email:3545007@163.com,通信地址:四川省宜宾市五粮液大道酒圣路8号(644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