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各类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奖励项目设置应体现典型性和全局性,各奖项的周期设置应该合理,设奖比例和奖励金额应保持均衡。避免相同或相近奖项的重复设置,须与上级部门相关表彰奖励项目相衔接。
第三条 表彰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表彰奖励的对象主要是为学校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表彰奖励项目设置
第四条 学校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学校常设项目、部门表彰奖励项目、学校特设表彰奖励项目。
第五条 学校常设表彰奖励项目指由学校批准同意,并以学校名义开展的,涵盖全校的综合性、重要性表彰活动。分为教学科研奖、学生工作奖、党群工作奖和管理服务奖四个类型。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党委常委会审批,可新增表彰奖励项目。
第六条 部门表彰奖励项目指由部门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并以学校名义开展的某一工作领域或涵盖某些部门的专门性表彰活动。部门表彰项目设置必须避免与学校表彰奖励项目重复或相近,须与学校表彰奖励项目相衔接。
第七条 学校特设表彰奖励项目是指为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应对突发事件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校外单位或个人向学校捐赠等确需表彰奖励的项目。特设表彰奖励项目,按事申报,实行“一事一议”制:即由相关部门提出表彰方案,根据拟表彰的规格,经院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校常设表彰奖励项目由承办职能部门负责制定(修订)相关评选细则并组织实施有关表彰奖励工作。部门表彰奖励项目由本部门负责制定(修订)相关评选细则并组织实施有关表彰奖励工作。
第九条 对上级部门取消的项目,学校相应的项目也予以取消。对学校确需新增的项目按如下程序执行:牵头部门要提供国家、教育部及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等上级相关文件依据或设置该类奖项的理由,经学校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表彰奖励文件,由承办单位起草,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院党委常委会审定,根据奖项类别,由院党委或行政发文表彰。获得校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盖学校公章。获得部门表彰项目的集体或个人颁发的荣誉证书(或奖牌),盖部门公章。
第十一条 学校校级表彰奖励项目和特设表彰奖励项目所需的奖金及费用由宜宾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承担,部门表彰奖励经费由本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对象应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表彰并追回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
(二)违反评选程序的;
(三)评选周期内有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
撤销表彰和奖励,由原牵头部门按程序报学校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牵头部门要切实提高表彰奖励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度。对在表彰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表彰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学校纪检部门按党纪政纪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类拟表彰和奖励对象公示期间应提供牵头部门和学校纪委的电话,对于反映和举报应及时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宣传部门负责对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发挥先进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受到学校表彰奖励的个人,表彰奖励审批表存入其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各级各类表彰活动一般采取行文表彰,必须召开表彰大会的,尽量结合一定时期的工作会议进行,如在每年教师节进行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经学校推荐参加省级以上表彰且上级部门已给予表彰的,学校一般不再重复表彰,确有必要的,可以报请学校批准。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要切实加强对奖励活动的财务管理和宏观调控,学校纪委和审计处要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奖励实施细则由相应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解释。
附件:宜宾学院常设表彰奖励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