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教师师德考核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9-2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1号),倡导优良教风,提高教师师德水平,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师师德考核是年度考核的一部分,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三条 参加师德考核的对象为被学院聘任为教师岗位的人员。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学院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全院教师师德建设和考核工作。院师德考核小组负责全院教师师德年度考核结果的汇总、教师师德档案的记载和移交工作,并及时将各系教师在师德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报院教师职业道德考评领导小组。各系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小组负责本系教师师德年度考核工作,及时处理教师在师德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考核的内容和等次

第五条 师德考核以《教师职业道德考评细则》(附1)为评议的主要内容,开展评议工作。

第六条 在全员年度综合考核时,各系根据《教师职业道德考评细则》(附件1)对教师进行师德考评,填写《宜宾学院教师职业道德情况考评表》(附件2),并评定等次。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良:考评总分85分及以上者。

  合格:考评总分60-84分者。

  不合格:考评总分60分以下者。


第五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师德考核和全员年度综合考核一起在学年末进行。通过自评、学生评议、同行评议、学院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第九条 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在全员年度综合考核的同时,作出师德小结并如实填写在《宜宾学院教师职业道德情况考评表》中(附件2);

  (二)各系在组织学生、教师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照《教师职业道德考评细则》(附件1)的内容对教师进行考评打分。

  (三)各系师德考核小组对学生、同行教师的评议意见进行审核,对照《教师职业道德考评细则》(附件1)的内容,进行考核打分。

教师师德考评满分100分,上述考评打分中学生的考评打分、教师考评打分、系师德考核小组考评打分分别占30%、30%和40%。

  (四)各系将考分进行汇总,写出评语,拟定考核等次,同时将教师本年度师德表彰及问题处理意见填写在考评表中(加减分项目)。

  考核等次及意见反馈给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在考核表上签字,考核结果及加减分项目在本系公示。

  (五)各系将张榜公示后无异议的考核等次及有关材料送院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

  (六)院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汇总、整理各系的考核等次和考核材料,按规定对分进行加减,并与全员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一起上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议。

  (七)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条 被考核人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的3天内向本系申请复核,各系收到申请后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经学校批准。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 教师师德年度考核是全员年度综合考核的组成部分,其结果是评先表彰、职务评聘、年度考核、提薪晋职、培训学习的重要依据。师德年度考核优良的教师参加上述考评选拔活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年度综合考核方能评为优秀。

第十二条 师德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该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并取消年度单项先进评选资格,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视其违规情节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待聘、解聘教师岗位、取消教师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师德建设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宜宾学院

二00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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